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
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,男女雙方在原來戶口地領的結婚證,后在另一城市生活多年,有的甚至買了房,那么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規(guī)定,男女一方要求離婚,是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辦理的,那么,在這種情況下,如何證明目前所住的地方是其經常地呢?

如果一方出示以下證據的,可以認為為證明經常居住地:
1、房產證;
2、當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;
3、所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證明;
4、租房合同或房東的證言加上房東的房產證;
5、一方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;
6、工資卡;
7、完稅憑證;
8、社會保險交納情況等。
以上證據,有的可以單獨作為證據,有的必須聯合一起出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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